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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时有哪些误区
今天和大家一起聊聊锦州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常常存在的一些误区,快来看看你有没有中招?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准备好了吗?一起长知识啦!
误区1:商标不注册就不能用当然不是。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未注册商标也是商标,也是可以使用的。不过,我们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可能会对他人已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所以,小编建议大家还是先成功注册商标后再使用该商标,这样更稳妥。
误区2: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个商标我国对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件数并无限制。事实上,在同一件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可以起到细分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的作用。如果在一件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一般都以主、副商标的形式搭配使用。在主商标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新推出的产品上使用副商标,从而利用主商标的知名度来提供副商标的知名度。比如:小米公司在其子品牌红米的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小米的商标。
误区3:只有平面图形才能注册商标当然不是!我们除了可以注册平面商标外还能注册立体商标、声音商标。比如:费列罗的立体商标和腾讯的嘀嘀嘀声音商标。若想注册其他类型的商标,这些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让公众看到或听到商标就能联想到对应的商品或服务。
误区4:注册商标可以随意添加装饰《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我们在使用商标时决不能随意改变商标的外观,否则商标会面临被商标局撤销的风险。若想更改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信息,需及时做商标变更。若想改变商标外观则需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误区5:指定颜色的商标可随意改变颜色使用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没有指定颜色即以黑白图案申请商标,在拿到商标证书以后可以随意更改颜色使用。如果指定了商标颜色,则今后在使用商标时不能随意改变商标颜色,否则需重新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
误区6:商标注册成功后就没事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所以,我们成功注册商标后最好别让它们闲置,要尽量使用起来,防止别人对其提出撤三申请。当然,如果有正当理由也是可以不使用商标的,比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破产清算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以上这些误区你中招了吗?我司提醒大家,还是避免中招为好!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在商标申请注册中是常有的事情。目前我国商标的年申请量已直奔200万件大关,每年被驳回的商标以十万计。对商标申请人来说,是接受商标被驳回的事实还是寻求其他的救济手段,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下面是由小编粗略地探讨一下申请人接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的应对措施。
1、他人商标注册在先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时,首先会对商标数据库进行检索,若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申请在先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商标查询存在盲期导致,属于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疏忽导致。一些企业或个人没有经验,不熟悉商标注册流程,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没有进行商标近似查询,造成申请商标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相同的情况,白白损失了注册费。
2、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一般来说,在商标取名和logo商标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傍名牌的想法,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商标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判的地方,所以要谨慎对待。
3、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4、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苹果”不可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蜡染”也不可作为布的商标。
5、使用了不被允许注册商标的标志在《商标法》中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的名称或标志都不可注册为商标,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许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则会被驳回,不予注册。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受理后,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一年左右的时间获准商标注册并拿到商标注册证。但有相当一部分商标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顺利获得注册,在这类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需要申请人应对的情况。本文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选取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况,对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被驳回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办法,希望对广大申请人有所收益。
一、认真仔细研读商标驳回通知书,确认是否存在明显疏漏虽然绝大部分商标驳回通知书符合规范,没有明显的瑕疵,但由于商标局每年巨大的行文数量,即使是0.1%的差错率,也可能存在大量的“问题驳回通知书”。如果商标申请人能够认真研读商标驳回通知书,及时发现并指出问题所在,就有可能扭转局面或减少损失。下面小编举例说明,什么样的驳回通知书算是有明显问题。
案例: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中0901~0922各小项申请图形商标,后收到商标局完全驳回通知书,而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并未包含0922小项。因0922小项并未跟其他小项有交叉近似的情况,所以此驳回决定至少在0922小项上有扩大驳回范围的嫌疑。商标申请人如发现类似上述案例中有明显问题的驳回通知书或是认为商标驳回决定确有明显疏漏错误,可以先和自己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确认,并及时与商标局沟通联系。商标局如确认申请人反映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确有失当、失误之处,就可以收回之前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该商标进行重新审查。与申请驳回复审不同的是,重新审查不需要申请人缴纳额外的费用。
二、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商标被驳回的事实客观来说,商标局在大部分商标驳回与部分驳回中,引证商标准确,引用法律条文适当。申请人对于这样的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决定是能够也必须接受的。但因为客观条件所限,商标局目前在审查商标时没有其他的辅助材料,仅凭申请人在申请时录入计算机系统的有限资料进行判断,对于申请人商标的历史、使用状况、推广情况等信息并无深入全面了解,因此对某些商标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虽然合法合规,但不一定就不可变更。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申请人来讲,哪些类型的驳回或部分驳回提请驳回复审比较合适,并不太好把握,相关情况比较复杂,小编在此举例子供您参考。
案例:甲公司非常看好一件文字商标,但该商标已经被乙公司注册,而乙公司因经营问题长期未曾实际使用该商标。甲公司在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乙公司该注册商标的同时提交了该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因乙公司的商标撤销程序仍在进行中,商标局以乙公司商标在先注册为由驳回了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此种情况下,甲公司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乙公司的商标被撤销,则甲公司的诉求就有可能获得支持。
三、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积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争取支持如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就要启动驳回复审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值得申请人关注的是,商评委在裁定驳回复审案件时,与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考量的内容并不完全一样,存在一定差异。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中,不考虑该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等,仅根据音、形、义等要素进行判定,而商评委在裁定中则更多地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占有率、历史等因素,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下面笔者以几个案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上文中提到的福建泉州某公司在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洛阳桥商标,仍然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被驳回。该公司并未像在第19类商品上一样接受驳回,而是向商评委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接受驳回复审申请后,向该公司发出商标评审申请补正通知书。遗憾的是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的补正手续,被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驳回复审失败。
在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裁定后,申请人需要考虑是否接受驳回复审结果和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对申请人来讲,驳回复审的结果有三种:成功(商标获准初步审定)、部分成功(商标被部分驳回但驳回项目减少)、失败(完全维持商标局原有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针对部分成功和失败的情况,申请人如不接受,不能再通过行政途径主张权利,只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商标起源于古代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幡旗、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是用以区别同类产品或其他类产品的显著性的标志。我国政府于1963年4月10日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后,《商标管理条例》废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规则,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此会议对已发布的商标法进行了两次修正。
之后,于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正。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根据《中国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受到跨类别商标专有权法的保护。
因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取得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一般来说,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以及近似的图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此外,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型号、功能等方面特点或特征的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中还应注意,已注册的商标并不是无限时间使用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履行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最后一个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要提交的信息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除了提交包含了一种或多种商标要素的组合、申请人的信息和证件外,还需要明确申请注册的商标分类。我国目前的商标注册遵循尼斯协定的商标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尼斯分类”)。
尼斯分类将商标分为34个商品类和11个服务项目类,共45个大类,涵盖了一万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检索和管理提供了很大方便。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尼斯分类编号是一个四位数字,前两位是01~45,后两位是大类中小类的编号。如果需要进行商标的广泛注册,需要提交多个四位分类编号。由于商标保护已经有了相当的历史,为了保护已先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注册申请审核时经常会出现因名称、分类相同,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进行拟申请商标的相似查询,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希望各位在忙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不要忘记企业和商品的品牌价值。
商标查询指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申请前的查询,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其查询结果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到心里有数,减少盲目性申请,降低商标注册风险,在大大减少申请费用开支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
商标查询只能查询到已录入商标局数据库的商标资料,所以存在一定的空白期,也叫商标查询盲区,一般商标查询盲区是35个月左右的延期时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跟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
所以,应当在申请之前进行商标申请查询,这样才能使该商标最大可能地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同时,一个注册商标从商标局受理到公告,一般需要近一年的时间,如果注册的商标没有经过查询而被驳回,不仅浪费了金钱,更重要的是浪费了时间,耽误商标的使用。在漫长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由于对其商标最终能否获得注册没有把握,往往不敢放心使用其商标。
如果不进行查询而贸然使用,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利的局面:一是造成对他人的商标侵权;二是因商标最终无法获得注册而放弃使用,使已投入的商标宣传费用及已经建立的商誉化为泡影。因此,如果商标所有人急于使用其商标,在使用之前进行商标查询是非常有必要的。商标注册查询可以到我司官网进行查询,我司提供免费的商标查询服务,另外我司提供知识产权一系列服务,包括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变更、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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