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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企业专利类型有哪些?
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撤销理由和证明材料一份另附;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撤销商标的注意事项:
1、撤销三年不使用所指的“三年”是指从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起往前推三年,而非从该锦州商标注册之日起往后推三年;
2、因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注销、死亡的,也可通过该申请提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可提供欲撤销商标注册人已注销/死亡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文件应由欲撤销商标注册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或欲撤销商标注册人所属的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13-18个月。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锦州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商标代理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下列规定的:
1、商标代理人转入另一商标代理机构执业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到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
2、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
3、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4、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另外,商标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由商标局取消其执业资格。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人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注意的是,未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非法代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前不久有个要进行锦州商标注册的客户来访问网站,看到有个栏目“商标案件”,一头雾水,便来进行咨询,在大家通常理解下,商标案件可能更多指的是商标侵权案件、商标使用纠纷等等,但是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却不是如此,且听小编娓娓道来。
总结在商标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商标驳回复审。个人或者公司在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在实质审查时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申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检索、对比和分析、研究,不通过的时候将对商标进行驳回申请。此时申请人需要通过驳回复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的理由及证据,争取商标通过的机会。
二、异议申请。可以通过对全行业的商标注册正在申请的情况进行查询或监控,如有发现他人对已在先使用或者注册的商标构成潜在威胁或者侵权的,整理相关材料证据,对他人商标进行提异议申请,商标局受理后,将会对这些商标进行处理,进而达到保护自己商标或者品牌的目的。
三、异议答辩。商标异议答辩即对他人对自己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进行的处理,在收到异议材料后,需要进行材料和相关证据收集,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进行分析评估,提交材料进行异议答辩,材料中尽可能从各个角度区别与他人提出的异议原因。
四、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当他人已经注册商标对自己已经使用的品牌或者已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时,可以整理材料对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使商标无效,这个和异议申请有点类似,但是对象不一样,异议申请主要针对正在申请的商标,无效宣告则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的处理。比如近期比较有名的网红博主“敬汉卿”被其他公司抢注就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的方式使得他人抢注的商标无效。通常在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成功后,如提出方还未进行商标注册则建议尽快进行注册,已达到保护品牌的目的。
五、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无效宣告答辩为正在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提商标无效后,被宣告方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材料,成功后可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过程。
六、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的对他人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一种是当被他人对自己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时提供使用证据进行的处理。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对他人商标提出撤三):对注册已经满3年及以上的商标,但是未使用过的商标,可以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使得这个商标无效。此操作配合商标注册,成功注册后可以获得该商标的使用权。
2、撤三提供使用证据(被他人提出撤三):当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时,被撤销的商标持有人需要向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成功后可以有效确保商标有效性。
以上就是大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或者成功注册商标后甚至是没有注册商标时候可能会涉及的商标案件类型,因为每种案件类型不同,时效性不同,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同,如果有商标案件的需要时建议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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