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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公司商标转让的可选方式

作者:锦州康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2 08:56:03

很多人在商标侵权的理解中都会有一些这样那样的误区,今天我司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个常见的误区。未经过锦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吗?答案是:并不是。

商标侵权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干涉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是商标侵权行为。那就有很多人问了,这不是跟问题差不多吗?别着急,且听小编继续说。当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是否侵权要视其商标使用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举个例子把,比如“本草”商标是某个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但是另一个企业在口服液的包装上使用了“本草药中草药”的文字,以此来表示该口服液的商标成分。在这个案例中,“本草药中草药”是作为商品的正常说明,而不是作为商标也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所以并不会构成侵权。所以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视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大力推荐大学生自主创业,并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的最近几年新成立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因为很多公司时对于税务方面的知识了解不是很充分,使得很多创业公司面临国家相应的处罚,令人很苦恼。

这些问题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新办企业的纳税人是否要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因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它的认定条件分别是: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从事货物生产或兼营货物批发及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而上述行业以外的,年应税80万以下的属于小额纳税人。其他销售额超过国家相应规定的则属于一般纳税人。另外新创立的公司对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也会有些问题。其实这个很简单,大概也就5个步骤。

1、领用(代开)发票;

2、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核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纳税;

4、核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定额;

5、列入专业市场委托代征。

至于怎么去领发票,那就需要先去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领购簿》和增加购票员手续。发票领购时,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购簿》、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企业需领购增值税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税控设备(即金税盘、税控盘或者报税盘)。

注册公司小编最后很多公司还想了解国家对于相应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看有没有符合本公司的。其实相应的税务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面,都有明确的展示,如果有需要可以去里面寻找相应的内容。当然,也可以直接联系千佰汇财务,我们可以给你们详细解答相应的财税知识。

锦州商标注册驳回之后,大家也不要灰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复审,不过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在商标注册的时候,任何人都没有100%可以保证商标可以注册成功,据《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驳回之后,大家也不要灰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复审,不过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作为商标救济的重要途径,不得不重视,特别是重要的商标类别被驳回后,一定不能就此放弃,商标驳回复审做得好,依然能拿回商标。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锦州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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